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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订通过 私募基金获合法地位

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201361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加大基金持有人保护力度的同时,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合法地位

28日,业界翘首企盼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终于尘埃落定,最大的亮点是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此举将有效促进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范发展,对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

现行的《证券基金投资法》是2003年审议通过、2004年正式实施的。该法规主要对公募基金进行规范,但对采用非公开方式募集设立的基金缺乏具体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长,近年来非公开募集基金快速发展。但由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缺乏法律依据,导致资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滋生非法集资等社会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为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这次修订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对非公开基金的募集、运作、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从法律上确立了其法定地位,使非公开募集基金实现了有法可依。

目前私募基金阳光化更多是通过信托来实现,如果能真正给予其“合法”的身份,从信息披露、证券报备等多渠道加强对私募的监管,将有利于树立行业公信力,使行业能更规范健康地发展。

公募基金持有人保护力度加大

相对于私募入法,早已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公募基金也做出调整,加大了基金持有人的保护力度。新法不仅规范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还明确了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原《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指出,现在基金公司的设置存在一定的弊端,即基金管理人都是作为打工者为完成股东下达的利润任务一再增加规模,而不强调业绩和持有人的利益。新的基金法在这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调整,更加重视投资者的利益。

例如,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难度大、发挥作用难的问题,新法适当降低持有人大会召开的门槛,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最低出席人数从50%调整为三分之一,并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

同时,新法还参照《证券法》的规定,加强了基金监管,完善了基金治理结构,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禁止虚假出资或者为他人代持股权、抽逃出资等规定。

此外,法律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未来公募基金将在信息披露以及基金持有人大会方面做实,让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基金治理上来。(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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