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私募纳入监管是《基金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业内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随着财富管理行业的发展,将私募纳入监管的迫切性很强。“不但要给私募一个合法地位,还要明确监管的范围和力度,从而使私募更规范地成长。”一位私募人士表示,现在还有相当多的地下私募等待“阳光化”,而只要法律地位明确,私募行业未来的发展速度肯定会更快。
自2004年第一只阳光私募信托产品问世以来,阳光私募在中国已经成长了7年。在这7年中,产品数量和管理资产规模都飞速增长,但业内人士依然对“阳光”二字“耿耿于怀”。
一家私募公司的总经理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现在的阳光私募充其量只能是‘月光’私募或‘星星’私募,因为现行的法律框架没有给它预留太大的位置。”法律身份上的不明确导致阳光私募行业一直处在一种“野蛮生长”的状态,而没有充分的监管,也就得不到更大的发展空间。
相关机构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有阳光私募产品1570只,其中结构化产品502只,非结构化产品1068只,估算整体资产规模1786亿元。
业内人士认为,通过《基金法》的修订,改变阳光私募的“野蛮生长”,使其彻底“阳光化”,将其纳入正常的财富管理渠道,这将会给私募行业带来更大的发展机遇。(来源:中国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