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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推介期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自2009年8月24日起30个工作日。 2 认购对象 本计划的认购对象(委托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 信托单位的认购费用 认购信托单位时,委托人需另外交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为信托资金的1%。认购费用不属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收取,认购费用的用途、支付对象、方式、金额由受托人确定。受托人及信托执行经理、投资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的管理团队认购本计划不支付认购费。 4 认购起点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不低于30万份。 5 认购方式 委托人应直接向发行人认购,在认购时应将自己的银行账户作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填写于资金信托合同,在本计划存续期间,该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不得撤销。 6 认购资金交付 6.1 受托人在银行为本计划开立信托资金专用账户,作为信托资金存放、信托收益分配和信托财产清退之用,该账户在信托存续期内不可撤销,该账户明细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 6.2 委托人认购或申购本计划需将信托资金足额汇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账户,并于汇款当日凭相关凭证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若信托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资金未足额进入信托资金专用账户,则信托合同失效,受托人返还已交付的信托资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信托资金自到账日(包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 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时,应向受托人提交下列文件:(A)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其主体资格的证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B)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C)认购资金付款证明。 6.3 委托人应认真填写资金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需委托人填写的内容,保证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并在资金信托合同和风险申明书上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实际到达信托资金专用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时支付给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已募集结束,2010年4月26日之前为封闭期,期间不接受申购和赎回,有意购买者请留意本公司后续产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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